香港文匯報訊 (記者 藍松山)黎智英案今日進行結案陳詞。上午法庭恢復開庭後,控方就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中「勾結」的詮釋展開陳詞。控方指出,辯方曾爭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4款未提及「勾結」二字,而控方認為第三十條已對「勾結」作出定義。該條列明,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,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串謀,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其指使、控制、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,依照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。法官李運騰指,副標題「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」應適用於整個章節。
針對辯方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(4)條中「勾結(collusion)」「制裁(sanction)」「請求(request)」及「其他敵對活動(other hostile activities)」的詮釋等,控方認為,勾結罪無需證明任何協議或秘密協議,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已明確列出「勾結」的違法行為,不存在含糊不清之處。
對於「請求」這一要素,辯方認為控方證明某人「請求」「制裁」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,必須證明「請求」至少已傳達給對方且被接收。控方指出,這一立場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,該法規定了被「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」,但未規定請求必須被預期接收者接收才能構成犯罪,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曾向外國或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提出請求即可。控方還反問道,黎智英不斷請求特朗普「制裁」內地和中國香港為例反問,難道需要傳召特朗普來港出庭作證其已收到請求?
在討論香港國安法中「勾結」和「制裁」的定義時,李運騰向控方提出,以行賄為例,是否必須知會受賄者,勾結才成立。控方認為不需要,並指出,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,仍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「制裁」等行為,外國「制裁」無須發生在戰爭狀態下才成立,而黎的行為代表其繼續執行原有的串謀協議,已構成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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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 孫佳藝